通讯:靠人工智能获国际大奖的鄂尔多斯“90后”青年******
中新网鄂尔多斯11月19日电 题:靠人工智能获国际大奖的鄂尔多斯“90后”青年
中新网记者李爱平
王磊、于福全至今仍沉浸在斩获国际大奖的喜悦中。
“这次获奖,对当地学子选择职业教育有了更大信心。”19日,就职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职业高级中学的这两位“90后”如是表示。
一周前的11月6日,王磊、于福全在厦门举行的2022金砖国家技术发展与技能创新大赛(厦门国际赛)人工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及应用比赛项目上斩获了三等奖。他们是内蒙古地区的唯一获奖队伍。
“尽管我们都是标准的‘理工男’,但参加人工智能领域的比赛项目依然属于新手,一切都得按照参赛要求应对,不过,内心还是很兴奋的。”王磊告诉记者。
本次大赛共有来自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等国家的3500多支国际参赛队和来自中国的6200多支国内参赛队报名,参赛人员近2万人。经过层层选拔和激烈比拼,最终1600多支队伍、近2500名选手进入决赛。
图为王磊、于福全(左一)在厦门比赛期间。 于福全供图接受记者采访的于福全介绍,作为内蒙古一所职业高级中学,和其他本专科学院相比,能参加这样的比赛,机会本身就非常宝贵,因此他们从很早就开始准备。“此次比赛项目颇有难度,需自行学习编程、机器人以及智能领域相关的大量知识。”
除此之外,他们还在临近比赛时克服了疫情带来的困难,幸运的是,“当地政府、学校为我们开辟‘绿色通道’支持我们参赛,落地厦门后,到了隔离宾馆,我们一刻不敢耽误地继续进行线上学习。”
对于今次斩获三等奖,于福全用“成功的路上总是充满荆棘”来形容。“由于赛制改变,打乱了原有的训练计划,速度慢的‘硬伤’就摆在了面前,我们必须保证相关任务的完成质量,还要不断练习,提升速度。”
回忆起在厦门的比赛情形,于福全坦言,“第一天的比赛任务难度巨大,且个别内容完全出乎意料,虽然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达成的结果还是和预想的差一些。”
“不过,第一天比赛后,我们调整心态,告诉自己坚决不抛弃不放弃,毕竟还不清楚对手的情况,于是我们又专心准备第二天的比赛,并在第二天的比赛中出色发挥,最终取得了三等奖的成绩。”于福全谈起这些,一脸幸福。
在这两位青年看来,此次获奖最大的意义在于,作为内蒙古一所职业高中的老师,能和这么多高手同台竞技,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通过此次比赛,他们也认识到自身技能的不足。
他们说:“不管是技能培训,还是理论知识上,需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日后必定会再接再厉,争取取得更好成绩。”(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