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随特斯拉降价,小鹏汽车最高下调3.6万元******
在特斯拉、问界之后,又一家新能源车企加入降价阵营。
1月17日,小鹏汽车宣布调整旗下部分产品价格。其中小鹏G3i价格下调幅度为2万元~2.5万元不等;小鹏P5价格下调2.3万元;小鹏P7价格下降幅度为3万元~3.6万元;2022年9月上市的G9车型价格保持不变。
此前,特拉斯在调整售价时引起了部分老用户的不满,小鹏汽车和问界在新车售价下调的同时,均增加了对于老车主的补贴方案。小鹏汽车方面表示,对于在本次价格调整前一年内订购小鹏G3i、P5、P7的用户,小鹏汽车将延长整车质保至10年/20万公里,并赠送四年基础保养。
特斯拉的大幅降价再次搅动了新能源车市。2023年1月1日开始,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正式退出,已有多家车企宣布受到补贴取消影响而小幅上调产品价格。不过,特斯拉1月6日突然宣布大幅下调产品价格,部分产品给出了国产以来的最低价格。受到价格下调的影响,近两周以来,特斯拉订单量明显增长,全国多个地区特斯拉门店客流量大幅增加。
同时在价格大幅下调之后,特斯拉和小鹏、问界、比亚迪等中国品牌的产品价格重叠区间增大,蚕食了部分竞品的市场份额。
湘财证券发布的一份研报显示,特斯拉作为行业标杆,其产品定价会影响其它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生存空间,特斯拉降价促销势必加剧竞争。亦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2022年第一季度,新能源汽车承压较大,即便没有官宣价格调整,部分品牌势必会加大终端的优惠力度。
不过,1月为汽车销售的传统淡季,叠加国补退出、动力电池成本仍处于高位运行等多方原因,目前大部分车企暂未跟进特斯拉下调售价。截至1月17日,仅问界和小鹏两家新势力车企跟着特斯拉宣布下调产品价格。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今年2月到3月,碳酸锂价格可能出现相应回落,车企也将会推出新品、新技术,可能会推出相应的降价措施。
目前,虽然车市承压,但业内对新能源车未来发展依然看好。2022年新能源车市场飞速发展,销量逼近700万辆,渗透率达到25%,新能源汽车已呈现出对传统燃油汽车较强的替代效应。部分机构和业内人士预测,2023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达到800~1000万辆,进一步抢夺传统燃油车的市场。
随着特斯拉、小鹏等车企的价格调整,新能源汽车和传统燃油汽车价格差异进一步缩小。以特斯拉Model 3为例,在1月6日的价格调整后,其起售价已和帕萨特、迈腾等合资车企B级燃油车产生较大的重叠;小鹏G3i在价格调整后,亦与本田XR-V、大众途岳等产品处于同一 售价区间。
惠誉评级亚太地区企业研究部董事杨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新能源车企的共同目标是在整体车市中切下更大的一块蛋糕,特斯拉带头的价格下调会进一步提升新能源车的性价比。而对燃油车而言,2022年的刺激政策已经透支了一部分需求,新能源车市场的价格战可能会延伸到燃油车市场。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