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侨胞热议二十大:发挥侨力量 搭建“双向桥梁”******
(中共二十大·声音) 海外侨胞热议二十大:发挥侨力量 搭建“双向桥梁”
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电 题:海外侨胞热议二十大:发挥侨力量 搭建“双向桥梁”
作者 徐文欣 金旭 门睿
中共二十大22日在北京闭幕。海外侨胞受访时表示,共同致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侨胞们义不容辞,会始终以坚定的信心与中国同行。
回首:与祖(籍)国坚定同行
波兰华人北方商会会长石立仁称,这些年有幸见证了“一带一路”倡议在波兰被广泛接受,其中蕴含的市场潜力让当地华商搭乘合作共赢的快车,获得商机。
石立仁相信,中共二十大后,“一带一路”朋友圈会越来越大。海外华商也会身体力行,积极牵线搭桥,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祖国完全统一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西班牙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主席徐松华对二十大报告中的这句表述印象深刻。他表示,海外侨胞热切期盼中国实现完全统一,将一如既往地坚定支持统一大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体悟: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
“二十大为中国未来发展指明了清晰方向,中国正处在一个大有可为的时代。”菲律宾菲龙网副主编粘姗姗表示,海外华文媒体深感责任重大,会积极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努力地向菲律宾乃至世界讲好中国故事。
“中国对外开放、合作共赢的诚意会被更多人看到。”粘姗姗相信,随着中国与世界互动越来越密切,会有更多中国企业迈出国门,带着成熟的技术、先进的经验同当地开展经济合作,成为可靠的合作伙伴,为世界经济注入活力。
西班牙巴塞罗那青田同乡会会长周建虹表示,中国在过去十年间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相信中国共产党将继续带领中国人民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上不断前行。身为海外华侨,愿不遗余力推动中西友谊不断加深。
中华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乐桃文表示,“人民”一词在二十大报告中高频出现,反映了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心中的地位。
展望:全面搭建“双向桥梁”
北欧国际交流协会会长季展有表示,遍布世界的华侨华人将承继使命,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广阔舞台上,发挥侨力量,做传播中华文化的民间使者,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
希腊《中希时报》总编辑汪鹏表示,将进一步向当地社会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搭建“双向桥梁”,进一步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同时,也希望以2022年中希建交50周年为契机,巩固两国传统友谊,深化人文交流。
加拿大红枫林传媒董事长谷剑云表示,未来将继续推进华文媒体融合发展,以多元传播渠道向住在国民众传递新时代中国声音,以真实生动的中国故事在世界人民面前展开一幅幅美丽中国画卷。(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