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2023年春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春运错峰有序出行******
中新网1月4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消息,1月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在交通运输部召开2023年春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调度部署各省(区、市)春运工作准备情况,指导各地统筹做好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顺畅出行,确保交通物流畅通有序。
会议强调,2023年春运是一场大考,面临客流大幅增长、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繁重、从业人员感染、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增加等多重压力,做好春运工作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挑战性前所未有。要充分认识2023年春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落实落细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各项任务安排,以最大能力、最佳状态、最优服务,确保春运期间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舒畅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会议指出,做好2023年春运工作,运输组织是核心,交通物流畅通是基础,疫情防控是关键,安全生产是底线,群众满意是根本,组织领导是保证。一要在运输组织上狠下功夫,引导公众理性错峰出行,保障自驾车有序出行,保障农村地区群众出行,做好大客流疏解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错峰有序出行。二要在畅通高效上狠下功夫,全力做好邮政快递末端服务保障,全力保障医药电煤等重点物资运输稳定有序。三要在科学精准上狠下功夫,严格落实优化防控措施,切实做好从业人员防护,全力防范应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染。四要在防范应对上狠下功夫,强化思想准备、设施设备准备、人员准备,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处置,全力确保春运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五要在用心服务上狠下功夫,提升旅客全流程出行体验,着力加强重点群体服务,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舒心满意。六要在凝心聚力上狠下功夫,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落细属地责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力以赴加强春运工作组织领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